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 債權人
-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聰炫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各為何(聲請狀所載二債務人為同一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