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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莊朝全

上列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福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中所載「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惟其所指之利率究竟為附表二之「本借款利率」或「請求利率」?請直接載明各筆借款請求利息(具體利率)為何及違約金計算所應依據之具體利率(直接表明具體利率數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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