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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莊朝全
債務人
永福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楊沛瑜
債務人
黃永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1,366,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001 187,200,000元 (第一筆借款)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依年利率3.882%計算、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2702%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658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年利率3.88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3.882%之20%計收違約金。 002 46,354,162元 (第二筆借款-政策性專案農貸) 逾期本金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依年利率2.305%計算、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7723%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1284%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7723%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依年利率4.1284%計算之違約金。 003 27,812,042元 (第二筆借款-一般貸款)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依年利率3.882%計算、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2702%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658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年利率3.88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3.882%之20%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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