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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怡伶
  • 被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4,60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1 1,848,62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13,466元 2 1,097,020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559,714元 3 568,749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083元 4 568,79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193元 5 1,099,689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98,735元 6 659,813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639,245元 7 219,702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977,375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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