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 債權人
- 齊家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政雄
上列債權人齊家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齊家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算(支票依法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