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 債權人
- 群益食品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琇珍
上列債權人群益食品行因與債務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群益食品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群益食品行為合夥商號,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人為「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王琇珍」。
二、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相對人「金塊土司」之設立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或提出稅籍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及陳報其負責人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