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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債權人
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琇珍

上列債權人群益食品行因與債務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群益食品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既查無「金塊土司」之商業資料,請確認是否更正債 務人為「曾意雯」,併應提出對「曾意雯」有債權之釋明文件(例如:提出名片或其他資料,釋明曾意雯為金塊土司之負責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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