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吳佩璇
- 債務人
- 赫升精密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洧誠
- 債務人
- 陳永龍
- 人 12樓
涂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9,48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111,594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77,894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