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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債權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務人
筌台工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亨竹
債務人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桂

一、債務人筌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亨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8,941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95,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5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579,000元 114年3月3日 6
附表二: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5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2 1,370,000元 114年5月5日 6 003 1,666,000元 114年6月5日 6 004 2,114,000元 114年7月8日 6 005 1,745,000元 114年8月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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