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
- 債權人
- 葉婧瑩
- 債務人
-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張秀蘭住所「彰化縣○○鎮○○里○○○街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里○○○街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