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68號
- 債 權 人
- 穩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閔東
上列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淯揚五金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銅條銅粉單價為新臺幣210元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9468號
上列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淯揚五金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銅條銅粉單價為新臺幣210元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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