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6號
- 債 權 人
- 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辰
- 代 理 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債權人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淯揚五金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6號
上列債權人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淯揚五金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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