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抑或更正本件聲請人及提出
遺失票據申報書(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故應補正為票
據權利人之依據,倘欲以受款人為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並提
出其遺失票據申報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上列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抑或更正本件聲請人及提出
遺失票據申報書(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故應補正為票
據權利人之依據,倘欲以受款人為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並提
出其遺失票據申報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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