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原告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惠珍即富淋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抑或更正本件聲請人及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故應補正為票 據權利人之依據,倘欲以受款人為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並提出其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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