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號碼TD3305737號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達大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是否確定有將系爭支票寄
出、是否有郵遞號碼、是否有向貴公司收發信件之員工及其他員
工確認過全公司之人均未收到系爭支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