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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
    張雅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雅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英屬維京群島商英格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7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 ,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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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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