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葉昌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豐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豐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葉昌竺。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豐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葉明田前經鈞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准予呈報清算人之備查,因葉明田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死亡,經股東會重新推舉聲請人葉昌竺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12月20日彰院毓民慧113年度司司107字第1139017916號准聲報清算人函、原清算人葉明田之除戶戶籍謄本、豐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紀錄、股東名冊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