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原告朱腊梅、蔡炯輝
- 被告李盈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46號 債 權 人 朱腊梅 代 理 人 蔡炯輝 債 務 人 李盈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盈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榮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該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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