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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54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台灣有機棉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秀蘭
債務人
王之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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