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原告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人、金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金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未具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等情,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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