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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柏廷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柏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柏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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