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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蔡佳宏
相對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關係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關係人
唐銘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陳曉燕以原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含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05彰資字第004299號)。又陳曉燕(含擔任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債務)尚積欠聲請人共計19,308,5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雖經以信託為登記原因而登記相對人為所有權人,惟依首揭規定,系爭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貸款契約、切結書、撥款委託書、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系爭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唐肇澧已於前開通知送達後,向本院聲請閱卷,相對人仍逾期迄未陳述意見。關係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曉燕及唐銘胃雖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提借據有偽造、變造情事而並未屆清償期等語;惟據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形式上已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關係人所陳,涉實體上事項,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明德  0000-0000    75.61 1分之1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明德  0000-0000    75.79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0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彰化縣花壇鄉明德段0000-0000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35.70;二層:50.27;三層:50.41;四層:47.21;騎樓:14.70;總面積:198.29 陽台:27.89(地面層陽台:6.30、第二層陽台:6.30;第三層陽台:6.30;第四層陽台:8.99)、屋頂突出物:15.71 1分之1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 彰化縣花壇鄉明德段0000-0000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35.70;二層:50.27;三層:50.41;四層:47.21;騎樓:14.70;總面積:198.29 陽台:27.89(地面層陽台:6.30、第二層陽台:6.30;第三層陽台:6.30;第四層陽台:8.99)、屋頂突出物:15.71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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