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元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彩雲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昭明地政士(即陳錫煒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僅限於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