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傅淑珍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洪傅淑珍、洪崐源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三家 0000-0000 10083.93 24分之1 所有權人洪傅淑珍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新內庄 0000-0000 27304.72 36分之1 所有權人洪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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