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廷
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廷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廷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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