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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分別起算日為何?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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