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
    王耀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王耀億因與相對人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示之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期,利息之請求應以提示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