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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麗雪
相對人
潤泰承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吳睿翔
相對人
王紫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2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97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1月2日 1,221,000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002 114年1月2日 825,000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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