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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紋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媛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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