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紋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媛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