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原告林煜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順展企業社等3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臺端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二、按獨資商號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權利義務盡歸負責人,故無「單獨」列獨資商號為相對人之必要。請具狀聲請更正關於相對人順展企業社、賴春成之記載(如○○○即○○商號) 。 三、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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