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聲 請 人
順傑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雯
相 對 人
李健豪即慈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80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4年2月7日 42,000元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17日 CH667929  002 114年2月7日 42,000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2日 CH66793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