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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相對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旻憲

上列聲請人許育彰因與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育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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