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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傳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瑜

上列聲請人傳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語彤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傳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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