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毅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41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