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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聲請人
林松枝即品程企業社
相對人
聯昱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陳志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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