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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清算人
江賢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4日完結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對楊凱傑、黃嘉政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二審審理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通知、本院108司司76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48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等影本在卷可查,並經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6月14日完結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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