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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5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白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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