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5號
- 聲 請 人
- 即 清算人 白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