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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清算人
呂正樂會計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十ㄧ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與經濟部訴訟雖已確定,惟尚有剩餘資產尚未分配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0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8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24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8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1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71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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