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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范馨元

原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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