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林益民
- 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相對人
- 禾順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瓊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635萬8,720元本息,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又依其書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