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秀琴
- 原告洪全成
- 被告晶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洪全成 相 對 人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支付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抗告人並未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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