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林堯濱
- 代理人
- 白裕棋律師
- 相對人
-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登源
- 相對人
- 高第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敬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觀之起訴狀所載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