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相對人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所營事業無法成就,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進行清算。又伊之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且存款遭相對人扣押無法動用,而無資力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0,100元,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114年10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進行清算一情,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然公司於清算程序中,未必已無財產或確無籌資能力。又依上開會議事錄討論事項案由一所載,聲請人於114年6月18日股東常會承認事項中,通過配發現金股利0.25元之決議,可見聲請人具一定財務及營收能力。另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司執字第69213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於執行程序中,扣得存款債權共計10,528,769元(詳見附表),已為本案應繳納裁判費數十倍,尚不論聲請人可能具有存款以外之財產。是聲請人所提資料未呈現其全部財產,亦不足釋明其已達無信用能力籌措款項之無資力狀態,自無從信其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提訴訟救助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銀行名稱 分行 扣押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24,839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伸港分行 7,764,082元 3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總社 2,718,247元 4 彰化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21,601元              合 計   10,528,76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