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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政豪
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現任職於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億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42,000元,名下無財產,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15,000元、扶養費用5,000元,然聲請人積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為1,104,000元,實有不能清償之虞,為此聲請更生程序,請求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本件更生前,業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行前置協商程序,惟協商不成立,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號卷宗可參。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42,000元,經核聲請人於112、113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524,836元、605,207元,於114年度1月至5月薪資為250,293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耀億公司陳報狀可參(卷第45-51、155頁)。依此,其每月平均收入應為48,402元【計算式:(524,836元x7/12+605,207元+250,293元)24月=48,4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5,000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屬適當。聲請人主張其尚須支出其父謝順振、其母黄美貴扶養費用共5,000元乙節,經核其父謝順振於111-113年度名下財產總額為9,274,200元,111-113年度所得收入各為407,822元、191,105元、242,650元;其母黄美貴名下雖無財產,但於111-113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296,143元、326,800、324,149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卷第57-79、81-91頁),堪認謝順振、黄美貴均無受聲請人扶養必要。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有33,402元(計算式:48,402-15,000=33,402元)。

㈢依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債權,其債務總額為1,758,841元,以聲請人每月收入餘額33,402元計算,僅分別需4.39年(計算式:1,758,841÷33,402÷12月≒4.39年)即可清償完畢,其償債年限非長。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約31歲,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34年職業生涯可期,且有工作能力,現領有穩定薪資,依聲請人現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暨其之年齡及仍可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撙節開支,應可清償債務。故聲請人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遠信國際資融有限公司債權) 49,272元  第113-117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8,864元 23,003元 第127-129頁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2,698元 2,574元 第131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9,049元 17,501元 第133-139頁   5,587元 306元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46,676元 43,311元 第145-151頁   1,672,146元 86,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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