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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何玉鳳

  • 被告
    陳泳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泳霖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A02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594,889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9號)。每月從事僱農薪資收入約15,000元,尚有配偶給予家用金10,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2,000元,另需負擔1名未成年子女及母 親之扶養費各5,000元,而名下動產有存款1,467元及保單價值14,329元,汽、機車經估價分別為50,000元、7,000元。 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15,000元及家用金1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及財產增減變動表為證(卷第49、155頁) ,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金等固定收入,故以每月25,000元作為收入依據,此有聲請人勞保及就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附卷可查(卷第91-96、131、171、173 頁)。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000元及1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5,000元部分,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至於其母扶 養費5,000元乙節,斟酌其母自今年度起(即民國114年)自松漢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僅按月領取國民年金4,509元之收 入(卷第108、113、173-175頁),名下有些微存款(卷第119 頁),並無其它資產,足有受扶養之必要,且所主張數額尚 屬合理。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3,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可供清償。 ㈡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722,592元(如附表所示) ,其所主張存款及汽、機車價值部分,確有其提出之汽、機車行照及估價單、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及明細影本等件可佐( 卷第63-67、69-79頁)。保單價值數額部分,經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函覆金額為14,586元,亦有南山人壽114年10月9日回函可考(卷第239-241頁)。嗣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尚有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公司)之投資額1,090元可供清償(卷第125頁)。是以,上開債權總額扣除其名下財產後仍有2,648,449元【 計算式:2,722,592元-1,467元-50,000元-7,000元-1,090元-14,586元=2,648,449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2年生,現 已52歲,倘以每月收入餘額按月清償上開債務,約73.57年 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648,449元÷3,000元÷12月=73.57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7,141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77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5,032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79頁)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08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83頁) 4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74,090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93頁)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23,69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03頁)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91,812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07頁)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62,417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17頁)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7,559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31頁)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755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53頁) 合計 2,722,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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