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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羅立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立瑜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645,138元,前於本院與債 權人前置調解不成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481號)。聲請人現為裕永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永公司)之作業員,每月薪資收入27,47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尚須與配偶平均負擔二名子女扶養費,長女部分為8,538元【17,076 元/2人】,長子部分扣除每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後為5,538元【(17,076元-6,000元)/2人】。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377元、民國104年出廠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參、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陳報2筆債權,其中有擔保債權部分為296,885元(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000),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經債權人陳報該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已無受償實益,不足額為全部,爰依前開規定,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調解卷 第193頁),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及投保薪資為113年度之基本工資 ,故以114年度之基本工資28,590元作為其每月可處分所 得。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並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扣除長子按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後,每月負擔長女扶養費8,538元、長子扶養費5,538元,此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在職證明書、在職薪資證明書、加保申報表、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調解卷第123-129、137-158 頁)。本院認上開金額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從而,以聲請 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2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計算式:28,590元-17,076元-8,538元-5,538元=-2,562】。 三、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681,217元(如附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一台104年出廠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有聲請人提出機車行照可憑(調解卷第65頁)。本院認 該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值,則不列入聲請人之財產;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5月15日函覆聲請人尚有保單解約金3,351元(卷第4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7年8月5日生, 現已37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調解卷第31頁);且其收入已無餘額可清償債務,上開財產亦價值甚微,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96,161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93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05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01頁) 合計 681,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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