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世峯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陳建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許榮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及00號0、0、0、0、00、00、00、00樓、0樓之0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世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法律規定,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