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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世峯
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許榮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及00號0、0、0、0、00、00、00、00樓、0樓之0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世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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