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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詹庭禎、洪文興、楊智能、張司政、李文明、莊仲沼、平川秀一郎、曾慧雯

  • 原告
    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②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志承②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⑤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⑥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⑦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⑧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義育⑨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⑩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⑪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⑫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楊賢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賢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⑧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⑨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⑩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⑪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⑫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賢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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