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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范嘉紋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順嘉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紹猶 住彰化縣○村鄉○○○巷0號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及依附件第十二點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近2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
    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二、聲請人帳冊存放地點。
三、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
    據信用資料。
五、聲請人所有1932-R7貨車之行照。
六、重新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無未有該項所
    列財產,亦應陳報「無」):
 ㈠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強制執
    行,請說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另應
    檢附財產現況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各財產名稱。
 ㈡如為設備、機器、運輸設備,載明動產為何、其保管人、保
    管地點、交易市值證明,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如有設定動
    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有經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
    及案號。另應檢附財產現況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
    各財產名稱。
 ㈢其餘辦公設備明細及保管人、保管地點、交易市值證明,並
    請評估出售可能性。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
    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強制執行,請說明聲
    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另應檢附財產現況
    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各財產名稱。
 ㈣如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
    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
    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㈤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
    證明。
七、聲請人如有應收貨款(廠商遲延貨款、欠款),請另外呈報
    債務人清冊,內容應記載下列資料: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
    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稅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罰款、政府機
    關費用(勞健保費用、6%退休金)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
    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
    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
    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
    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十、附件一聲請人兩年內必要支出表中各項目之支出證明,並逐
    一說明每月支出數額之計算式(不得僅為概括數額)。如附表
    數額有異動,應重新提出正確之附表。
十一、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並
      自行向各債權人查詢債務餘額: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
  ㈡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
      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
      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㈢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
      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
      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
      屬法院、案號等。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總價值為多少?並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下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繳納聲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七百五十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三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四千五百。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六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七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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