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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昕

原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原告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為被告黃秀鳳選任特別代理人,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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