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李昕
- 當事人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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