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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昕

聲請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

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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